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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大发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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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市人口为何逆势正增长******

  近日,多省市公布了人口数据,截至目前,已有青海、江西、甘肃、广西、重庆5个省市宣布人口正增长。专家分析认为,这些省市的人口增长中既包含自然增长,也有人口迁入的影响,接下来,曾经在出生人口数量上占据第一位置的广东和人口增量曾位居第一的浙江也可能实现人口的正增长。

  自然增长与机械增长

  2022年,中国人口出现近61年来的首次人口负增长。国家统计局1月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年末全国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141175万人,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

  人口负增长的整体趋势下,仍有多个省份逆势实现了正增长。1月29日,青海省统计局发布消息称,2022年末,青海省常住人口59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万人。至此,已有青海、江西、甘肃、广西、重庆5个省份宣布人口正增长。

  其中,2022年末江西全省常住人口4527.98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58万人;2022年末甘肃全省常住人口249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万人;2022年末广西常住人口50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0万人;2022年末重庆常住人口3213.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9万人。

  但这一增长或许并非完全是“自然增长”,其中还涉及人口的迁入与迁出。人口学专家何亚福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人口是正增长还是负增长,需要了解两个概念,一个是人口自然增长,一个是机械增长。“某一年的出生率减去死亡率,就是自然增长率。如果出生率大于死亡率,那么自然增长率就是正数。如果没有人口的迁出或迁入,自然增长率是正数意味着人口正增长。”

  “所谓机械增长,则是指人口迁移,包括迁入和迁出。由于存在人口迁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增长率是正数并不意味着人口一定正增长,是负数也并不意味着人口一定负增长。一个典型例子是,德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多年来是负数,但由于德国近年来接收了大量外国移民,所以近年来的总人口保持正增长。”何亚福表示。

  何亚福介绍,2022年,青海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37%。,广西为1.43%。,江西为0.25%。,都为正数,意味着这三省出生率都大于死亡率,而甘肃、重庆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0.04%。和-2.11%。,代表着两省的常住人口增加主要是因为净流入人口大于自然减少人口。

  正增长背后的经济“磁吸力”

  “一般规律来说,人口是往发达地区、就业机会多的地区流动。”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常住人口的增加主要靠外来人口而非户籍人口,所以全国来看是总量萎缩,个别省份有结构性的增长,原因主要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潜力以及背后强大的公共服务能力。”

  那么,上述省市拥有怎样的经济“磁吸力”。以人口自然增长率仅为0.25%。的江西为例,2021年江西省GDP为29619.7亿元,比上年增长8.8%,高于全国0.7个百分点,增速居全国第四位。而2022年,江西省的GDP则达到32074.7亿元,同比增长4.7%,以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的增速与福建并列第一。人口增长同步进行,2021年末,江西的常住人口减少1.46万人,而2022年江西除人口自然增长率为正数外,在人口机械增长方面也新增流入人口9.45万人。

  同理再看重庆。2022年,重庆新增流入人口7.7万人,与之同步的是重庆经济地位的“飞升”。数据显示,2022年,重庆GDP为29129.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首次超过GDP为28839亿元的广州,进入全国四强。

  甘肃的“磁吸力”同样有迹可循。2021年末,甘肃省新增流出人口14.53万人,而2022年,甘肃则逆势新增流入人口约2.1万人。在此期间,甘肃省持续优化经济结构,工业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升。2022年1-12月,甘肃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7%、制造业投资增长46.9%,其中,制造业技改投资、装备制造业投资和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分别同比增长54.4%、68.9%和14.7%。总体上,2022年,甘肃省地区生产总值11201.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4.5%,增速高于全国1.5个百分点,居全国第三位,位次比上年大幅前移17位。

  广东浙江或也保持正增长

  人口实现增长的或许不止前述5省市。

  从2021年来看,数据显示,广东2021年末全省常住人口1268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0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18.31万人,出生率9.35%。;死亡人口61.12万人,死亡率4.83%。;自然增长人口57.19万人,自然增长率4.52%。。当年,广东在出生人口上占据了第一的位置。

  那么广东是否仍会实现人口增长?何亚福认为,答案或许是肯定的。“到目前为止,广东省尚未公布2022年常住人口数据。但按照往年的数据来分析,广东省2022年常住人口可能也是正增长。”

  何亚福认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一直是人口净流入的省份,中西部省份有大量的年轻流动人口去广东打工。对比“七人普”和“六人普”数据,可以看出,从2010年到2020年这十年间,广东省常住人口就增加了2169万人,增量居全国各省份的第一位。

  而在增量方面,2021年占据第一的不是广东,而是浙江。数据显示,浙江2021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为6540万人,且超过了广东60万人的增量,增加了72万人。

  在何亚福看来,浙江与广东类似。“浙江2021年出生人口为44.9万人,死亡人口为38.4万人,自然增加人口仅为6.5万人,但常住人口却增加了72万人。可见,浙江人口的增长主要还是受益于人口流入,且可能继续存在人口流入。”何亚福表示,“所以,预计浙江和广东2022年常住人口都是正增长。”

  “广东、浙江两省保持住经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就仍旧具备人口增长的基础和潜力。”王军认为,“其实,人口是一个慢变量,短期之内的现象不是一个很好的观察点,需要较长时间、连续观察可能才会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规律。但总体上,主要的经济大省应该都具备内生增长动力和吸引外来人口的优势。”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冉黎黎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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